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思源 胡波)近日,受援人肖某生等五名工友到衡陽市珠暉區法律援助中心贈送錦旗表示感謝。
基本案情:2020年期間,肖某生等五名農民工受雇于湖南某乙裝飾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裝飾公司)承包的某地公租房油漆務工項目,該務工項目由湖南某甲環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建設公司)總承包、某乙裝飾公司分包。工程順利完工后,某乙裝飾公司拒絕支付肖某生等五名農民工的勞務工資,共計人民幣四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元(¥44941)。肖某生等五名農民工多方投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2025年2月,肖某生等五名農民工來到衡陽市珠暉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衡陽市珠暉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馬輝軍律師辦理。馬輝軍律師當即到衡陽市珠暉區勞動監察大隊了解了相關案情,調取了部分證據。并代五名農民工向珠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辦理過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轄的民事裁定,勞務合同糾紛由原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現原、被告都不在珠暉區轄區內,因此珠暉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馬輝軍律師在與受援人協商后,建議其向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雙方具體爭議的焦點:一、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是勞務合同糾紛,二被告辯稱本案不是勞務合同糾紛,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所欠款項是工程款,不是勞務工資;二、被告某乙裝飾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原告五名農民工的勞務工資;三、被告某甲建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是否應當承擔先行清償責任。
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環節:
1、本案被告代理人辯稱此案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卻無法拿出任何實質性證據證明本案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分包單位不能將建設工程再分包,更不能將建設工程發包的個人承包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證據,證明了本案是勞務合同糾紛。一是被告所寫的欠條上明確注明是結算工資,而非工程承包款。二是珠暉區勞動監察大隊證明其為勞務工資,并非工程承包款。
判決結果:本案不論從法律規定還是本案事實、證據證實,本案是勞務合同糾紛,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承擔連帶給付清償責任,支付肖某生等五名農民工勞務工資人民幣44941元。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不僅關系到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更事關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本案中,法律援助機構及時伸出援手,運用法律武器,為農民工撐起“一片天”,切實打通公共法律服務的“最后一公里”。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